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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洪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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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2007年8月29日國務院第190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7年9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5號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志;   (三)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六)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 承辦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三)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四)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五)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并組織演練;   (六)對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八)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并維護安全秩序。   第九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三)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投擲雜物。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二)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三)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六)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稜I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演出活動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第十三條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負責執行安全管理任務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憑值勤證件進入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索取門票。   第十八條 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員,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十九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承辦者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負責,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但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責成或者會同有關公安機關制訂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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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對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部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保安服務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一)指導本省(自治區)公安機關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保安員和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核發、吊銷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單位的保安培訓許可證; (三)審核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情況; (四)接受承擔保安員槍支使用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的備案; (五)依法進行其他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直轄市公安機關除行使省級公安機關的保安服務監督管理職能外,還可以直接受理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保安培訓單位的申請,核發保安員證,接受保安服務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保安服務的備案。 第四條 設區市的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審核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的申請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保安服務活動,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備案; (三)組織開展保安員考試,核發、吊銷保安員證; (四)對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依法進行其他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一)對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協助進行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員考試報名、采集保安員指紋; (四)依法進行其他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負責對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保安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明確保安服務主管機構,歸口負責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和森林公安機關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保安服務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機關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保安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指導下依法開展提供服務、規范行為、反映訴求等保安服務行業自律工作。 全國性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部指導下開展推薦保安員服裝式樣、設計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制定保安服務標準、開展保安服務企業資質認證以及協助組織保安員考試等工作。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安機關應當協助落實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因公犧牲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烈士推薦工作。 第二章 保安從業單位許可與備案 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 (二)依法設立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1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驗資證明,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提供有關文件; (三)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簡歷,保安師資格證書復印件,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縣級公安機關開具的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證明; (四)擬設保安服務公司住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有關設備、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和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資格證明; (六)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條 申請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除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的有效證明文件; (二)出資屬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51%以上的有效證明文件; (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的材料; (四)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的材料; (五)槍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情況的材料。 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或者外資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以下統稱外資保安服務公司),除了向公安機關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資信證明和注冊登記文件; (三)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須提供在所屬國家或者地區無被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原居住地警察機構出具并經公證機關公證)、5年以上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在華取得的保安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外國人就業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嚴格控制、防止壟斷、適度競爭、確保安全的原則,提出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公司的規劃、布局方案,報公安部批準。 第十三條 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屬實,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對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和安全技術防范報警監控運營服務的申請,應當對經營場所、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現場考察。 省級公安機關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和設區市的公安機關的審核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決定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二)不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0個工作日內將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報送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省級公安機關。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發證公安機關應當收回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分公司設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備案地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基本情況; (三)擬開展的保安服務項目。 第十六條 保安服務公司擬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予以回復。 第十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許可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的,應當報公安部備案。 第十八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秩序維護等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保安服務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五)保安員在崗培訓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情況。 第三章 保安員證申領與保安員招用 ?第十九條 申領保安員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 (二)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學歷; (四)參加保安員考試,成績合格; (五)沒有《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參加保安員考試,由本人或者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組織到現住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名,填報報名表(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政府網站上下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考試費。報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三)初中以上學歷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受報名時留取考試申請人的指紋,采集數碼照片,并現場告知領取準考證時間。 第二十一條 縣級公安機關對申請人的報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上報設區市的公安機關發給準考證,通知申請人領取。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報考人數和保安服務市場需要,合理規劃設置考點,提前公布考試方式(機考或者卷考)和時間,每年考試不得少于2次。 考試題目從公安部保安員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忌鷳{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考試成績合格的,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核發保安員證,由縣級公安機關通知申請人領取。 第二十四條 保安從業單位直接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保安員證。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持有保安員證的人員從事保安服務工作,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保安服務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前,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核查: (一)客戶單位是否依法設立; (二)被保護財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護人員的活動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務的活動依法需經批準的,是否已經批準; (五)維護秩序的區域是否經業主或者所屬單位明確授權; (六)其他應當核查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提供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合同履行地與保安服務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依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開始提供保安服務之前30個工作日內向保安服務合同履行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備案地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務項目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跨區域經營服務的保安服務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資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為上述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員。 第二十八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質量標準。 保安服務中安裝報警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 第二十九條 保安員上崗服務應當穿著全國性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的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 提供隨身護衛、安全技術防范和安全風險評估服務的保安員上崗服務可以穿著便服,但應當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 第三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和保安員安全需要,為保安員配備保安服務崗位所需的防護、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訊等裝備。 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安培訓單位許可與備案 第三十一條 申請設立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擬設立培訓單位名稱、培訓目標、培訓規模、培訓內容、培訓條件和內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管理人員和師資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培訓所需場所、設施等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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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基本信息 發文字號國務院令第564號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布日期2009-10-13 實施日期2010-01-01 發布機關國務院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保安員 第十六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 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蛻魡挝粦敒楸0矄T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顒拥姆恋K。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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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將被取消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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